户外广告位招商 必须配发公益广告

发布日期:2013-08-29    【字号:  

     城市机动车越来越多,车身广告设计有何要求?传播正能量的公益广告是不是要有一定占比?昨天合肥市政府常务会上,《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(草案)》获原则性通过。会后,合肥市法制办将根据常务会议审议意见,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。《办法》有望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  【车身广告】暂不设许可管理但要保证驾驶安全

  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,也属于户外广告的管理范围内。草案规定,车身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,不得影响安全驾驶。如有违反,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《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
  【公益广告】广告位招商也要配发公益广告

  最近,细心的市民会发现在省城街头多了很多“中国梦”系列公益广告,今后公益广告的数量会稳定下来,此次草案就对户外广告的公益性作出要求。根据规定,每年连续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,或公益广告占户外广告设置总量不能低于10%。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。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,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,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。招商内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。

  【高速广告】想要设置要向城管申领许可

 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,合肥也要规范管理。根据草案,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,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,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,并向市城管部门申请领取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》。

  【临时广告】两种情况允许先申请、后设置

  两种条件下满足其一,合肥市允许设置临时户外广告:省、市统一安排的重要会展或者重大活动,在活动期间和规定范围设置的户外广告;或已取得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》的建设项目,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自身宣传的围墙广告。 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,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供设置效果图等资料,且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。记者张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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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草案中对招牌的设置做了单独规范,要求:重点地区、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、统一标准。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,保持招牌的整洁、美观、完好,用字规范;残缺、污损的,应当及时更换、修复。

  若招牌设置人搬迁、变更、歇业、解散或者被注销的,应当自搬迁、变更、歇业、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。

  禁!

  户外广告不是想挂就能挂,根据草案规定,以下九类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:

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的;影响市政公用设施、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使用的;妨碍居民正常生活,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;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;利用人行天桥、铁路立交桥、公路立交桥的;在幼儿园、学校校园、国家机关、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内的;利用违建、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;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、影响绿化景观的;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。

  另有四种广告不得设置:高立柱广告、过街广告;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;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及张贴、喷绘、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;在主要道路、重点地区采用手持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。

  罚!

 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,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;

  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,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;

  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,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,或者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,可以向城管部门举报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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